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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是一种复杂的经济活动,其成本高,风险大。预先投保,适当分散、转移保险是防止和减少航空运输意外损失的有效手段。另外,也有利于托运人、收货人得到安全损害赔偿。
因此,航空运输的发展和发展与航空保险的发展密不可分。航空保险是航运行业的必由之路,航空保险促进了航运事业。
国际航空运输保险是指以航空运输所造成的各种空中或地面损失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的总称。一开始,航空保险是由保险人水险部门或者事故险部门来处理。
随着世界航空业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大保险公司都建立了独立的航空保险部,专门负责各类航空事故的处理。
这一状况还取决于航空保险的技术特性,因为保险人必须非常熟悉航空专业技术和航空法律。
国际航空险种很多,根据被保险人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以航空公司为保险对象的,它包括飞机机身险、损失价值险、乘客和行李法定责任保险、对货物和包裹承担法定责任责任,飞机第三者责任险等。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二、以机场所有人或经营者为被保险人的,有机场业主或经营者的法定责任保险。
三、设立产品责任保险,以飞机制造商为被保险人。此外,乘客和乘务员也可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空运保险通常只指空运保险,而传统意义上的空运险属于内陆运输保险。
从国际保险市场看,航空保险一般将“航空条款”附加在海上运输保险单上,另外还附有“全险”条款。
这就是说,航空运输保险包括两个基本险种:航空运输责任险和空运综合险。航空保险,原则上适用于陆上和空中保险。但若采用海上保险,则以海上保险条款为基础,补充航空保险条款。
国际航空运输保险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
(1)保险的范围。这些损失包括由于火灾、飞机碰撞、由于飞机失事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海上保险所涵盖的所有危险损失,除非是航空保险者。
(2)由于运输的延误、货物质量缺陷、气候变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及除航空保险者不适用于其他一般海上保险所排除的责任,例如战争造成的损失,应由航空保险承担。
(3)保险期限。航空保险单承保人的承保期限为:从保险标的交付运输人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之时止。
四、保险赔偿。飞机保险合同订立后,若保险事故导致保险财产的灭失,应立即向航空公司提交经公证的赔偿申请,凡保险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应附上上述申请的副本及复印件,以便与保险人核对。一经证实确实是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即应依约赔偿。
国际航空货物保险是一种以飞机为运输工具进行货物运输的保险业务。由于空运在国际、国内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其保险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货运保险主要使用伦敦保险协会1982年修订的协会货物险条款(航空险)、协会战争险条款(航空险)和协会罢工险条款(航空险)。
我国还实施了“航空运输险”、“航空货物综合险”、“战争空运险”等附加险条款。然而,总体而言,航空货运保险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险体系。
对于是否必须实行航空货物运输责任保险,目前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做法。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50条规定:"各缔约国应要求其承运人为其根据本公约承担的责任提供足够的保险。每一缔约国可以要求经营空运至本国的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其根据本公约承担了足够的责任。
这一条款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ICAO)成员国的义务和权利。每一成员国都有义务要求其承运人投保一种能够覆盖其潜在责任的保险。
依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应对可能造成的损坏、损失、损坏或延误等后果承担责任。
其保险额一般应与其运输货物的数量和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相一致。会员国有权要求经营空运货物从本国运输、或抵达本国进行商业降停的外国承运人的证据,证明其已为所述责任充分投保。
对于承运人而言,此条款不是强制性保险条款。合约本身并不强制各承运人必须投保。当其本国或有关外国提出相应要求时,承运人只有义务为其提供足够的保险。
事实上,国外各大航空公司的保险意识都很强,基本上都是主动购买航空运输责任险。
当前,国内各航空公司的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我国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必须投保航空运输责任险,我国航空运输责任险大多已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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