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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和出口商通过交易协议签订正式合同的,订单处理是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的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首先,为了执行合同而进行的履约准备,例如进口人员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相关文件,在信用证的支付条件下,必须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向银行填写开设信用证的申请书,在向银行办理开设手续的出口人员按时、按质量、按量交货的同时,必须催促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立即开设信用证或支付手续,信用证开设后必须认真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合同内容一致,质量、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交货期限、交货期限等。
其次是进出口商之间的联系,主要是对发货、保险、接收等问题进行的信息交流。
为了确保国际物流的经济安全,进出口双方应合理选择货物运输的路线、运输方式、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不同贸易术语的不同,运输和保险责任的区分也不同。例如,在FOB交货条件下,买方负责将船运送到对方口岸接收货物,在CIF交货条件下,卖方负责租赁。
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方应根据合同要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种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理货是指船方或货主根据运输合同在装运港和卸货港收受和交付货物时,委托港口的理货机构代理完成的在港口对货物进行计数、检查货物残损`指导装舱积载、制作有关单证等工作。
进出口货物必须通过设置海关的地方人境或出境。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运输工具申报人境之日起14天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货z小时前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督。逾期罚款,收取滞纳金。
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程序因采用的支付方式而异,在中国的出口业务中,使用会议信用证的方式很普遍。货物出厂后,受益人应立即制定订单,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和订单期内向银行提交订单。议付行收到交易单后,按信用证要求审查单,收到发票后7个银行工作日通知受益人审查单的结果。
确认文件一致,文件一致时,会议行向开证行或指定的银行索赔,同时按照与受益人约定的方法结算。开证行收到海外寄来的汇票和发票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检查发票的份数和内容。如果内容没有错误的话,银行会向海外支付,进口商会向银行承兑或支付购买证明书。进口商取得相关文件后,可以用文件提取进口货物。
银行在审查发票时发现发票、证明书不一致时,应适当处理。例如,停止对外支付,拒绝一致部分支付,通过货物检查后支付,在支付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等。
出口商在货物备运期间,应妥善保管所交货物,防止发生变质,如串味、腐烂、破碎等。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也需要保管货物,有时需要分装货物、运输等处理。
在此期间,进口人员综合考虑储藏场所、保险、费用等问题,特别是进口人员向出口人员提出索赔时,在储藏期间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保全是很重要的。否则,如果货物在储藏期间因储藏不当而损坏,进口商会将失去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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